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落实“学生中心”理念,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结合学校本科个性化人才培养改革工作实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学校支持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所有学生均有转专业机会。
第二章 一般类型转专业
第三条 一般类型转专业是指原专业学制在四年及以上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学上进。
2.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高考类别主要是指普通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类别)。
3.身体条件应符合拟接收专业体检标准或相关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应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做好转专业考核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及报名条件,由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2.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安徽工程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转入学院和教务处,转入学院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转专业考核。
4.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好转专业考核工作。考核重点可放在学生专业基础素质及专业特长上,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等)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公平公正。申请人数少于计划数的,可采取面试等方式考核。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5.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按申请专业排序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人数应不超过公布的计划数),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公布通过校内考核方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条 转专业考核通过者,在学籍转入新转专业之前,须参加该学期原专业的学习及考核,考核结果予以记录。
第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各学院应安排专人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四学期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章 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4.因招生政策调整,复学、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若原专业停招,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其审批原则及办理办法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安徽工程大学普通本科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表》,同时,须附成绩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因患病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并需经校医院审核、认可。
3.因“确有专长”转专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通过转入学院认定:
(1)在与拟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学科与技能竞赛中获国家级(A类)三等奖以上且排名第一者。
(2)以第一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一篇以上与拟申请转入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者(以发表刊物为准)。
(3)在校期间取得和拟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且排名第一者。
特殊原因转专业学生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须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正式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凡当年录取总分处于我校在该省本批次同科类前10%,且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原则上第二学期可在高考同批次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一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选拔进入拔尖创新实验班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无需参加转专业考核,直接认定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不占转专业指标。
第十三条 学生应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原则上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已获得的课程学分根据学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学院应有专人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在符合上级文件要求下,学校其它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